工厂无权这样处罚
朱存居
宝鸡市某工厂有天晚上抓获了一名小偷,据其交待,以前曾偷该厂一根铜捧(价值60元),当废品卖了,所得赃款已挥霍。厂方得知60元不够立案标准后,便未向政法机关报告,擅盘决定对盗贼罚款600元,后将其放走。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工厂、企业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的人、财、处分等权越来越大。多数企业制订了严格的厂规厂纪,工厂对违犯者有权进行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这无疑为企业兴盛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企业权力再大,也只能对内部职工实施,且仅限于一般行政违犯者。对于因违法犯罪而侵犯本企业利益的,只有政法部门才有权处理。法律规定,除公、检、法机关外,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分子,都有权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在我国,发现犯罪,及时报案,扭送人犯,保护现场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即使人犯属一般违法,尚不构成犯罪,要作经济或行政处罚,也只能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制裁。否则,如前例,则有悖于法律。
因此,奉劝厂长、经理们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坚持以法治厂,在法律规范内活动,且莫超越法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