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试析
王安军
案例一:李某企图强奸刘某,一日,趁刘的丈夫外出之机,潜入其家,强拉刘某衣裤,刘某奋力反抗,但又怕自己身单力薄,难于自卫,便声言“来例假了”,李某无奈,只好作罢。
案例二,某甲(有妇之夫)与某乙长期通奸,后某乙怀孕,某乙逼某甲与其妻离婚同自己结婚。某甲不愿,又怕丑事暴露,随即产生杀人意念。某甲把砒霜偷偷放人某乙要吃的食物里,幸亏发现及时,经抢救某乙转危为安。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法律对犯罪未遂概念的规定中,不难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下列待征:
第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里所说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案例一,李某潜入刘某家中,撕拉刘某农裤,就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第二,犯罪“未得逞。”也就是说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这是犯罪的未遂和既遂之间的主要区别。如案例二,某甲把砒霜放入某乙要吃的食物里,企图“灭口”,但因抢救及时而未死,即为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假如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实现了犯罪意图,那就是犯罪既遂。
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了犯罪分子本意的其他原因。如案例一,李某未奸刘某,并非李某不希望行奸,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即刘某来“例假了”。因此,研究犯罪未得逞的原因到底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在刑法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重要根据(也有视李某为犯罪中止的)。
上述三个特征是成立犯罪未遂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为是犯罪的未遂。
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虽然比犯罪预备大,但比既遂小。因为犯罪未遂只是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发生,而犯罪既遂则是危害结果已经发生。所以,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没有象预备犯那样,在此以外还规定了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