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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5月07日
第3版
03

罐头食品究竟保存多久

编辑同志:

贵报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第三版刊登了“食品的保存期限”一文,其中对罐头类食品保存期限的要求有误。

首先,国家轻工业部主管食品的部门从未作过这样的规定。其次,文中所说的罐头类食品保存期限也没有任何科学依据。

罐头食品所以能长期保存,主要是依靠容器密封和杀菌而达到商品无菌的要求。罐头食品在加工不应也不需要加入任何防腐剂、防霉剂、杀菌剂等食品添加剂。

食品的有效期一般有两种概念。第一种是深质日期,即指在正常贮藏条件下食品质量寿命结束的日期。在此期间,食品应保持产品标准或标签上所规定的质量,超过此期限。食品的营养价值、色泽、风味等发生变化,但仍然可以食用。第二种是保时日期,即指在正常贮藏条件下销售期限结束的日期(即货架寿命)。在此之后,该食品不再具备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征,不再适于食用。例如由于马口铁基的大量腐浊产生“氢胀”或穿孔罐等。

过去轻工业部曾与出口部门订了出口罐头保质期协议。一般肉禽类罐头为2年,蔬菜水果罐头凡采用电素铁(即不涂涂料的马口铁容器)包装的为12至15个月,个别特殊品种因含酸含硫较高,保质期稍短一些。

对玻璃瓶装的罐头,轻工业部没有制订过保质期。但玻璃瓶较马口铁更耐腐蚀,其保质期一般不低于马口铁罐头,保存期更长。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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