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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6月20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不能非法招收童工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两“胜”俱伤 学法律 哪些情况禁止结婚 谈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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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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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非法招收童工

李愿

报载:自去年下学期至今的几个月里,某县59个乡有200多名在籍初中、小学学生被10多个省区的单位或个人招用做工、经商、当学徒。这是一种非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这里的“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指年满六周岁到十五周岁(不具备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为七至十六周岁)的人。这期间,正是他们学知识、长身体的宝贵时期,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所以,《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又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据调查,上述那个县被招走的中小学生中,年龄最小的才12岁,年级最低的才上小学三年级。很明显,招工单位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还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大,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执照”。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前不久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对录用未受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具体处罚;“处以二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和其他制裁措施。”这些强制性措施,是保证义务教育实施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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