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徐 毅
案例:以邹某为首的七人,均系中学生,经常纠集一起,对另一学校的学生王某等人进行寻衅滋事:抢军帽、自行车,还经常用砖头进行袭击,致使一些学生不敢上学。一天中午,邹某等一伙,手持棍棒,埋伏在王某的学校门口,待学校放学时,他们蜂涌而上,对王某等人大打出手,王某一方进行自卫。在乱仗中,邹某一方被打死一人。法院对此案审处时,对王某等人的行为,除一人按防卫过当,以过失伤害罪从轻处以刑罚外,其它均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邹某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国家鼓励和支持任何公民采取正当防卫行动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那么,正当防卫权利具体适用于哪些范围呢?
(1)对于进行杀人、强奸、抢劫、爆炸、放火或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其行为正在或将要造成严重后果,不杀伤或致死不足以制止其不法侵害的,予以杀伤或致死,不负刑事责任。
(2)流氓集团无端寻衅,致使国家、集体、本人或他人正在或将要遭受严重后果,不杀伤或致死不足以制止其不法侵害的,予以杀伤致死,不负刑事责任。
(3)不法分子在公共场所盗窃被发觉而持械行凶,正在或将要造成严重后果,不杀伤或致死不足以制止其不法侵害的,予以杀伤或致死,不负刑事责任。
(4)对执行警卫、保管、值班任务的人员进行不法侵害,正在或将要造成严重后果,不杀伤或致死不足以制止其不法侵害的,予以杀伤或致死,不负刑事责任。
互相打架斗殴或不法分子之间的寻衅滋事,由于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都属于非法行为,因而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凡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按条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