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票说法
李应科
旅客沈某持一张未经剪口的西安至上海的火车票,自行提前进入站内,在钻越股道寻找所乘列车时,被列车轧断右腿。沈某以购有车票为由,请求铁路部门给予享受强制保险待遇。
沈某车票未经剪口随意进站酿成恶果,是不能享受强制保险待遇的。这是因为:客票是乘座运输工具的凭证,旅客在购买车票的同时,即与铁路部门成立了人员运送合同,双方便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铁路部门在发售火车票时,除按章收取人员输运费外并一同核收了旅客缴纳的强制保险金。
强制保险,是指非出于投保人的意思而由国家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保险金并根据法律产生效力。铁路由于技术条件的限制和种种客观原因,很难预料行车事故和意外事件给旅客带来的伤害。为了保证旅客在旅途中的安全,我国1951年开始实行铁路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并规定旅客在买火车票时,都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缴纳2%的保险金。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法律关系。一种是人员输运法律关系;一种是人身保险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类别之分,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以旅客输运合同(主合同)存在为前提,购票后凡未按规定验票上车者的人身保险合同(从合同)就无从实现。
旅客购票后,应按照车票规定的时间、车次、区间乘车。《条例》规定“为了防止在旅客购票后未按规定进站上车所致各种伤害和有欺诈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等情事,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经加剪后,才能确认旅客进站上车”。此时从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有效。从旅客持车票剪口后到缴票出站止,凡因行车事故和意外事件所致旅客伤亡,均由(承运方)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并向旅客负责支付医疗保险金。
所以,当乘坐火车时,应要按照铁路规章规定和车票指定的时间,车次、区间持票进站,经站方确认加剪后上车。否则一旦发生不幸,您就享受不到您应得到的强制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