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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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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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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点民法(三)

合伙的债务如何清算

王野

八六年春节,张民和乡党王广、李安喝酒,席间,三人共同提出办醋厂赚钱。三天后,他们凑齐了六千元资金,七天后领了执照,不到半个月工厂便放炮开了工。可这个既无章法、又无来往帐目;既不具体分工,又不计划生产的厂,人人都是工人,个个都是厂长,真是“君子办事,全凭良心”。起初,三人合作还算愉快,多多少少有点赚头。后来由于白醋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被迫停产关门,三人便开始相互指责,甚至栽赃诬陷。一摊子烂帐没有法算,银行又催要贷款,急得张民团团转,王广和李安更是一肚子火,好朋友成了冤家对头。张民寻死觅活没了法子,只好求区司法办的司法员出面调解。

这是一起个人合伙的债务纠纷。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全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共同分享收益,共同负担债务。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规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分析此案,张、王、李三人应当首先以自己现存的合伙财产清偿银行贷款和和其他债务。如果现存合伙财产不足以清还债务时,他们还要以各自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本案最终由司法员帮助他们清财理帐,落实了三千元贷款。经过认真算帐,共赔钱六千六百元,每人均摊二千二百元债务。三人当即表示服从调解结果。这样,一起由“君子”办厂引起的风波,才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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