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六说《婚姻法》
婚姻法第九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一这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体现,也是建立和发展民主和睦的家庭生活的牢固基础。其平等的主要内容是:在人身方面,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共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财产方面,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生活方面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在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封建家庭里,妻子没有人身自由,只能生儿育女,服侍丈夫,侍奉公婆,无权过问家庭以外的事。这些现象,在社会主义今天是不应该继续存在了。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有许多夫妻不平等的事,大体有以下几种:1、男方将妻子当附属品,稍不顺心,随便打骂;2、将妻子当奴仆使用,洗衣、做饭和其它日常家务,都全靠在妻子一人身上;3、限制妻子参加社会活动,特别对妻子与男同志接触进行干预。司法实践中,时有侮辱妻子人格的恶劣现象发生。一九八五年我们受理过一起这样的案件:张某妻子不育,他求子心切,和自己的朋友约好,趁妻子刚睡下,就将妻子按在床上,让朋友奸污,今曰:“借种”。这是一起愚昧透顶,性质恶劣的强奸案,张某和他的朋友自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由此可见,在广大群众中进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教育,有何等重要的现实意义。
(喜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