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答
问:什么是第一、二、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答:我国将体力劳动强度按劳动强度指数的大小分为四级。第一级体力劳动就是相当于八小时工作日内,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八百五十大卡,净劳动时间为二百九十三分钟的劳动,属轻劳动。第二级体力劳动是指相当于八小时工作日内,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一千三百二十八大卡,净劳动为三百二十二分钟,相当于中等劳动强度。第三级体力劳动就是相当于八小时工作日内,人体平均能量消耗为一千七百四十六大卡,净劳动时间为三百五十分钟,相当于重劳动。第四级体力劳动是指在八小时内的人体能量消耗平均为二千七百大卡,净劳动时间为三百七十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的劳动。
问: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是否减少生产定额?
答:《规定》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对一线的女职工亦应相应减少生产定额。
问:怎样理解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
答;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即即产前十五天,产后七十五天。凡是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在原产假期(五十六天)的,应延长到九十天。
问:什么是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答: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所有的女职工都应禁止参加的劳动,如矿山井下作业,高空作业,有发生恶性意外事故危险的作业,过于繁重的体力劳动等。二、女职工可以从事,但于孕期和哺乳期不宜从事的劳动。如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化学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或有害职业因素如噪声、振动、放射线的强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孕妇参加劳动都是禁忌的。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应参加工作中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的工作,因为多数的有毒化学物质,可从乳汁排出,通过哺乳而进入乳儿体内,有导致乳儿中毒的危险,或影响乳儿的发育和健康。三、有些劳动,因女职工患有某些妇科疾患的人也不宜从事。(摘自《工人日报》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