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省总工会省劳动人事厅做出
关于企业工会参与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若干规定
企业确定工资形式、奖金分配办法和制订内部分配方泰,必须吸收工会和职代会负责人参加,企业的调资、奖金分配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本报讯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法》有关规定,切实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分配工作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使企业工会组织和职工参与企业内部分配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省总工会和省劳动人事厅联合发出《关于企业工会参与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若干规定》。
文件明确提出:企业行政在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形式、奖金分配办法和研究制订企业内部分配方案时,必须吸收企业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
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审议通过;如被否决,任何个人和组织无权付诸实施。在实施已审议通过的方案过程中,如需作出变更时,必须重新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和同意。
车间,工段(轮班)的工资、奖金的具体分配方案和实施办法,必须提交车间、工段(轮班)的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班组职工直接参加班组的工资、奖金等具体分配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为了增强分配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利于职工群众进行民主监督,文件明确规定:企业、车间、工段(轮班)、班组必须公开工资和奖金分配方案的实施情况,特别要公开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工资、奖金分配方案的情况。
承包、租赁经营者的工资、奖金、罚金及其它收入均应纳入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按合同条款执行。
企业行政应及时向企业工会提供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政策文件;通报企业内部工资、奖金等分配情况;支持工会参与企业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充分尊重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定权利。
文件特别强调;企业工会有权采用适当方式对企业或车间、班组的工资、奖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违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应提请行政纠正,如行政不纠正时,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工会处理。对有私分或者贪污职工应得工资、奖金、津贴等问题而企业行政不予处理者,工会可向司法部门起诉。
文件还规定:
企业工会应确定专人参与企业内部分配的日常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建立群众工资委员会(或小组),使职工参与企业内部分配的工作组织化、经常化、制度化。
文件最后指出,此规定适用于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交通、建筑、财贸、农林企业。文教、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也可参照执行。 (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