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出生申报户口规定
公民的权利始于出生,通过出生登记,在法律上证实公民的身份,起到保障公民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作用。
公民出生申报户口的规定有:
1、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父母,亲属、抚养人,持出生证,向婴儿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婴儿在其母暂住地出生的,可等其母回到常驻地后再申报出生登记。
3、弃婴的出生登记,由收养人或弃婴收养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取得有关证明,经调查属实审批后,方可办理出生登记。弃婴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根据婴儿的具体情况认定,并以其收养地为孩子的出生地。
4、非婚生的婴儿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可由其母或者收养人申报办理出生登记。
5、对计划外生育的婴儿,户口登记机关给予办理出生登记。同时,应对父母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并予以适当处罚。(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