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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2月26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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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代会上表决取消 职工代表的资格对否

读者红岭来信问:

在厂职代会上表决取消基层单位一位职工代表的代表资格妥当吗?有何具体规定?

答:取消一位职工代表的代表资格,是一项很严肃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进行。首先,要看职工代表本人的表现。依据《陕西省贯彻执行(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职工代表违法、犯罪或受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应撤销其代表资格。职工代表在担任代表期间若没有上述情况,则不应随意撤销其代表资格。其次是撤销职工代表的代表资格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13条规定: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按照这一规定,撤换职工代表的程序是:①选举单位职工提出撤换职工代表的要求;②工会及时调查核实;③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参加会议并可以申辩;④经选举单位讨论,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即可作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⑤原选举单位将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报告企业工会,由企业工会宣布并备案。由此可见,在厂职代会上表决取消一位基层单位的职工代表资格是不妥的,应予以纠正。解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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