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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3月09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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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百事通先生:

我是庄里陶瓷厂一名工人,1984年11月因工伤而退休。据说上边规定“双职工”四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但我工伤退后,厂里劳资科说我没有探亲假,路费等费用叫自己负担。请问这样做对吗?

读者:陈绵庚

陈绵庚同志:

接来信后,我们走访了有关部门,并查询了有关政策。现在可以明确答复您,贵厂劳资科的作法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退休职工(当然包括因工负伤而退休者)为什么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呢?根据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险字67号文件的精神,这是因为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因而只有固定职工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而退休、退职职工由于已经脱离了工作或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的问题。因此,退休以及退职的职工自然均不应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探亲假待遇。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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