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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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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女职工产假有新规定

本报讯 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对、女职工的产假作出新的规定。

条例规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这样,女职工生育后,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休产假135天。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休90天的女职工,3月3日还在休产假者,符合我省条例规定的也应休产假135天。

(省总女职工部 李根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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