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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04月09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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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退职条件的职工单位能否批准退职百事通先生:

请问:不符合退职条件的职工,单位能否批准退职或离职?能否参照离职出境定居人员的规定执行?国家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汉中 宁文宁文同志: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凡是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不得退休、退职。对伪造证件退休、退职的,要追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省上有关部门也曾规定:凡不符合国务院(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条件而本人坚决要求退职的,在原藉落实户口后可按离职对待,不给任何待遇。但这里的“离职”与国务院侨办(78)侨内字512号文件规定的离职出境定居的含义不同,后者是专门对符合出境定居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离职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而言,其他职工不能参照执行。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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