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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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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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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分娩母婴平安保险

产妇分娩母婴平安保险的对象是指符合计划生育保险政策,在保险公司约定医院进行临产产妇。在办理住院手续时一同办理保险手续,由医院代理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证,保险责任即开始生效,直至产妇出院时终止。保险费按两种标准计收,身体健康的产妇每人收费10元,如果是患心脏病、高血压、慢性肾炎等疾病或早产、过期分娩的产妇收费14元。在保险有效期间,产妇因分娩而造成不幸身故或婴儿夭亡,保险公司将凭医院证明及保险证,分别给付保险金2000元或100元。? 徐伟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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