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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06月03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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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给女职工哺乳婴儿时间

知心大姐:

我刚休完产假就上班了,工厂工作忙,为了赶任务,必须加班加点,常干到深夜,因而给小孩喂奶的时间被挤掉了。请求领导照顾一下,但领导说是任务忙,没办法解决。我也知道领导的难处。请问知心大姐政府有无这方面的政策? 琳琳

琳琳妹:

你询问的问题,省政府在1990年11月17日就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是: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每班劳动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如果你单位有哺乳婴儿五名以上,你还可以根据这个文件精神,建议领导建立哺乳室,解决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知心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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