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法国的集体谈判
万剑琴
法国的集体谈判是一项法律程序,也是法国工会“参与”的主要形式之一。谈判导致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的签订,涉及劳资双方的利益,其有关规定既适用于所有的法国企业和公司(包括外资企业)、所有的法国和外国雇主,也适用于从粗工直至工程师、高级职员等各种不同工种的法国和外籍男女职工。
集体谈判分为两级:一级是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谈判的双方中一方为企业的雇主或雇主组织的代表,另一方为企业中的工会组织,代表工资劳动者,谈判的内容是本企业职工的工资、工时和劳动条件。另一级是全国产业一级的集体谈判,谈判的双方中一方是该产业的雇主组织或几个雇主组织的代表,另一方为全国有代表性的工会下属的产业工会,谈判内容是本产业全体劳动者的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问题。法总、民主工联、工人力量总工会、天主教工联、高级职员工会均为法国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前四个工会能代表所有的劳动者,而高级职员工会只能代表高级职员。在全国一级,确认一个工会是否有代表性的依据是该工会的会员人数、独立性、会费收入、工会工作经验、成立年限及其在1940年至1944年德国占领法国时期的爱国表现(在公职部门,也有其他的被认为是有代表性的工会组织、但公职部门既不属于劳动法的管辖范围,也不受有关集体谈判的规定所限制)。
关于企业里的集体谈判及其程序,法国劳动法规定,只要企业里有一个或几个工会分会,每年必须就工资、工时及工时的安排问题进行谈判。雇主可以主动提出进行谈判,按法律规定,必须在8天内将其要求书转交给其他有关组织,在送交此要求书15天以后,雇主应召集有关方面举行会议。在谈判的第一次会议中,雇主必须向工会代表团介绍企业里的工资、工时、工时的安排问题及男女职工情况。除了紧急情况,雇主不得在谈判中擅自作出决定。如果工会同意,谈判可以导致签署一项企业协定。如果谈判失败,在会谈记录中必须写明工会所提出的最新建议及雇主方面原想采取的措施。谈判时间可算作工时。如果雇主拒绝履行每年进行谈判的义务,将受到法律制裁或监禁。
通过集体谈判,根据所研究问题的范围与内容,决定签订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定。如果须研究有关职工的所有问题或大部分问题,则签订集体合同,如果只研究有关职工的一个或几个问题,则签订集体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