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处理经济犯罪应注意的几个区别
在当前搞活开放的改革大潮中,法律怎么样为经济发展服务?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在打击经济犯罪时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处理好打击和服务的关系。对于确实有经济犯罪行为的自然要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于经济活动中的正常交往就不能瞎追究,要不然就会挫伤一些人的积极性,影响经济的正常发展。前一阵子司法机关统一了认识,纠正了不少经济犯罪方面的错案,积累了不少经验。总结过去的实践,我认为,在打击经济犯罪(行贿受贿)的工作中应当注意掌握以下十个区别:
1、把送钱单位内部有规定的和内部无规定的加以区别;
2、把送钱单位内部有文件规定和内部无文件规定的加以区别;
3、把开始行贿说成给私人的和立案侦察后改说是给公家的加以区别;
4、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加以区别;
5、把本职以外付出了劳动和没有付出劳动的加以区别;
6、把为社会取得了利益和没有为社会取得利益的加以区别;
7、把为外单位解决困难争取到好的经济效益和没有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加以区别;
8、把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和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以区别;
9、把承包人将个人所得的钱给别人和没有承包的将集体所得送给别人加以区别;
10、把属于个人所得的正当收入没有送给别人与属于个人所得自愿送给别人加以区别;
根据上述十项区别,我认为前者的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事情就是这样,有些案情并不复杂,怎样改变传统观念,正确理解经济领域中一些新现象,这不仅是关系到一个人的问题,也是更新观念保护当事人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
西安泾渭律师事务所
许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