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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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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

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人员新政策

据中国经济电讯 西安传播中心讯最近,四川省人事厅发布了《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辞退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对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有权按法定事由和程序,主动解除任用关系及其相关关系。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又不够开除处分的人员,单位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的,或当年考核不称职、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1年内仍不称职的;

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变动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连续旷工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出30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不履行工作人员义务,不遵守职业纪律,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煽动闹事,危害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

六、违背职业道德,违反工作规程,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购买股票有关规定,用公款或贷款购买股票,收受企业赠送股票或股权证的;

八、违反兼职规定从事兼职,经批评教育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九、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领导和其他工作人员,影响工作和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

《辞退办法》规定,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回避规定,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干扰辞退工作。 《辞退办法》对辞退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争议仲裁等有关问题,都作了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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