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样的行为可否不受约
建立企业自我监督约束机制系列报道①
编者按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了现代企业制度四项原则: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企业三项制度的深化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报从今日起推出“建立企业自我监督约束机制系列报道”,对企业改革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请企业党政工领导和广大职工注意阅读。
最近,省纪委和省总工会就国有企业自我监督约束状况作了调查。调查了解到,为企业的振兴和发展,绝大多数厂长(经理)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也有个别经营者,在权力扩大又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渐渐习惯于一切由个人说了算,甚至一手遮天,为所欲为。西安市南郊某厂厂长,根本不把来自职工的监督放在眼里,私自决定将在市内购买的72套商品房全部分给中层以上干部和个别关系户居住。引起全厂职工强烈不满,要求罢免这位厂长。
从调查中掌握的情况看,个别素质本来就不高的经营者,在缺乏监督和约束的环境里,一旦手中握有更多的权力,更是不思进取,变本加厉地满足自己日益膨胀的私欲。尽管此类人为数不多,但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对这样的行为不加以监督和约束,行吗?
近年来在推进企业走向市场过程中,政府给企业放权,使企业自主经营正在逐步成为现实。相应地作为企业法人的厂长(经理)个人拥有的权力也在逐渐扩大。这样无疑有利于搞活企业并调动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但是,如果企业内部没有建立起完善和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约束机制,或监督与约束制度建立后不能正常发挥作用,那么,就很难避免经营者中不出现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堕落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在给国有企业放权的同时,必须在企业内部建立起能有效地对经营者实施监督和约束的机制,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成为有机和谐的统一体。
(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