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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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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约“跳槽”要赔偿损失

胶南审理一起劳动合同争议案

据工人日报讯 日前,山东省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争议案。裁定原山东胶南市汽车修理总公司四名职工可以“跳槽”,但要赔偿汽修总公司经济损失共6万多元。

1993年4月,山东省胶南市汽车修理总公司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状告本公司4名职工于3月15日在未向企业申请办理调动手续的情况下,携带部分工具离开公司,到胶南市蔬菜公司新建汽修厂供职。

胶南市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庭受理此案后,组织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庭前调查、双方答辩等。被诉方和第三方认为,当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允许职工“跳槽”,允许职工进行双向选择,不应该以“高额赔偿”限制工人流动。申诉方则认为,工人流动应按合法手续进行,要求4名工人履行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尊严。仲裁庭当庭调解,但被诉方在第三方胶南市蔬菜公司的支持下,坚持不回原单位履行合同。

近日,胶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申诉方解除与被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扣销申诉方和被诉方合同期内向劳动部门投交的养老保险金;4名被诉人分别赔偿申诉方各种经济损失共计6.49万余元;第三方胶南市蔬菜公司也要负经济赔偿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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