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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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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要求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据《中国劳动报》报道 针对一个时期来部分国有企业由于亏损不能按期支付职工工资和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造成上述人员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曾于去年11月5日发出《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去年11月5日的《通知》指出,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应确保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发放,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该《通知》明确,对破产、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和停产整顿被精简的职工应按规定发给行业救济金。对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停产整顿企业职工,没有参加待业保险的,所需基本生活费用从企业清理维护费中列支。对破产、撤销和解散企业离退休金的发放要予以保证。少数没有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用企业清理维护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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