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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4月09日
第3版
03

婚姻登记办法有无变动

知心大姐:

听别人讲国家近日对婚姻登记又有新法规出台,不知是否属实?新法规与过去相比又有什么变动,是否增加了什么新内容?请予告知。 工人:荀明

荀明妹:

经国务院批准,关系婚姻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由民政部已于2月1日发布施行。

这一《条例》除保留1985年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有效的内容外,增加了新的内容。

《条例》规定了离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增加了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应持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离婚登记审查期限为一个月,“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条款。

对不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不法法定婚龄同居、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等违法行为,婚姻管理机关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分居、限期履行结婚登记、宣布其婚姻无效、撤销登记、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等办法进行处理。知心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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