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协调企业劳动关系
周忠群
1993年8月1日实施的新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是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性法规,以劳动争议处理的三程序调解、仲裁和法院审理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并将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扩大到各类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把因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争议纳入了受案范围,适应了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多种经济成份将长期共同发展,企业会变成市场经济的主体,一些由过去的政府行为将转变为企业行为;市场竞争迫使企业的经营者去追求最佳的经济效益;劳动力市场的完善,有助于实现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双向选择。这将引起劳动关系形态多样化、劳动关系主体多元化、劳动关系契约化与价值化、劳动保障社会化。劳动争议因劳动关系的变化而发生趋势具有涉及面大、数量多、矛盾复杂、程度激烈等特点。例如,西安市1993年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比1992年上升了50%,而且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由1件上升到13件,涉及职工由12人上升到645人;劳动争议的范围不断扩大,已由劳动合同转向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处理申诉难度大,申诉人不服仲裁,而向法院投诉案件高达53.5%。
在我国,企业和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劳动争议原则上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由于企业权力和厂长、经理的具体利益相对提高,加之一些经营者个人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劳动立法滞后,两种体制交替,使职工和企业经常发生具体利益上的冲突。尤其在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有时出现一定的对抗性。如果处理不当,还会使矛盾激化,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依法认真处理劳动争议是维护职工和企业双方切身权益的前提,尤其在劳动争议中职工常处于弱者地位,更应该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劳动争议处理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增强劳动法制观念,提高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以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同时,建立协调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是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级工会应特别予以关注。
劳动争议处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社会各方面应作大量细致的工作。首先,要对广大职工(包括行政干部)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制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工和企业都要尊重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协商调解,执行仲裁结果和法院的审理结果,尤其企业行政不能有随意性,不能借故拖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其次,工会、劳动行政机关、法院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阶段的工作。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企业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工会应与企业行政合作,进行协商,化解矛盾。在劳动仲裁阶段,工会代表是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也必须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第三,对于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工会应积极支持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会认为必要还可以支持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工会应加大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力度,认真学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查研究劳动争议处理的典型案件,积极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各项工作,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