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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7月23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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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期的工资待遇有何具体规定

辛荣、牛俊科读者:

你们几次来信从不同角度询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劳动部门的同志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回答,现照登之,供你们参考。

职工在休病假期间,按照省劳动厅、总工会陕劳险发(1992)224号《关于加强国营企业病、休假职工试行意见》执行。即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伤假期工资,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满10年不满2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满20年不满30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90%;满30年不满35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95%;35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100%。职工因病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的,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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