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人民的权力
本报评论员
今天,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40周年纪念日,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权力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满意的人作为代表组成全国的和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体系,并由这一体系组织国家及地方行政机构,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监督“一府两院”(各级政府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以及对行政官员的任免等等。
40年间,我国的人大制度一直在不断完善,日臻成熟,经无记名投票直接选出和间接选出的各级人大代表,密切联系选民,反映选民呼声,积极参政,行使人民赋于的权力。就拿陕西省为例,先后举行过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特别是1982年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后,省人大及常委会听取、审议“一府两院”报告199项,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100余件,选举、任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3607人(次),人大认为不该任命的就不任命,对一些省直单位提出了若干次质询案,维护了人民的利益。
50年前,毛泽东同志写过如下一段话:“有个美国记者问我‘你们办事,是谁给的权力?’我说:‘人民给的。’如果不是人民给的,还有谁给呢?”(《毛选》1074页)虽然如今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人民权力至高无上没有变也不能变。实践证明,人大确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制度确是人民当家做主实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是适合中国国情的最好政权组织形式,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正在抓紧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不断地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但无论怎样,人民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可以相信,在新的历史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显示它的无比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