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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09月17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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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处理劳资争议赵理政

对国外劳资争议处理机构作进一步的分析,我们会发现它们大体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实行三方原则。

在劳动工作领域实行三方原则,已形成国际惯例。实行三方原则的劳资争议处理机构的优点,一是给劳资争议当事人以公平感,从而赢得其信任;二是三方成员具有各自的劳动关系方面的专门知识,有利于争议及时、公正地解决;三是处理程序不像普通法院那样墨守法规,利于争议迅速、经济、灵活地解决。

2、与劳工部门不可分割的联系。

国外劳资争议处理机构,不论是调解机构、仲裁机构,还是劳资法院,多数或多或少地与劳工部门有联系。例如;菲律宾的国家斡旋委员会,是劳工和就业部长的下属单位,受劳工和就业部长的行政监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劳工和就业部长提名,总统任命。

3、体现注重调解的原则。

国外劳资争议处理机构体现了注重调解的原则。例如:调解组织企业内有,企业外也有,国家设立,民间也设立。仲裁程序前有调解程序,仲裁程序中还有调解程序。有的国家特别重视将争议消灭在企业内部。

从国际上看,处理劳资争议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自愿原则,一是强制原则。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则,就会形成处理劳资争议不同的组织体制和办案体制。

自愿原则是调解与仲裁制度的起家原则。根据这,原则,其调解或仲裁机构独立于政府的特征较强,由当事人双方协调是否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不得有丝毫强迫;仲裁人员应由当事人选择等等。

强制原则是调解与仲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由于适应不同国家的国情,特别是适应劳资关系和劳资争议在发展中形成的一些特性,而形成的一种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调解或仲裁机构与政府的联系较多,政府常常从中起主要作用;劳资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都可自行使用调解或仲裁;和解协议仍须双方自愿达成;仲裁人员则由仲裁机构指定等等。

综观国外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给人的突出印象有两个:一是不拘一格、各取所需,二是纷繁复杂、不断更新。从国外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更新变幻之中,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其整体的发展动向:

1、劳动调解、劳动仲裁、劳动司法将朝着相对独立的方向完善,虽然仍需相互保持联系,但各自的独立作用增强,实行裁审分轨、各自终局等制度的国家将越来越多。

2、随着一个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其机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会越来越强,从而使其行政性削弱,朝着准司法、司法性方向发展,行政干预也会随之减少。

3、遵循的原则将向“自愿”方向倾斜,但由于劳资关系与争议比民(商)事关系与争议特殊,强制原则也不可能完全消失,很可能形成一种以“自愿”为主、两者结合的原则,从而实行裁审自择、仲裁协议、仲裁员名册、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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