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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10月01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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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者倾斜的《劳动法》

——访全总劳动处处长徐政辉

汪冬莲李克勇

为了使职工对《劳动法》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日前,笔者走访了全国总工会劳动处,采访了徐政辉处长。

徐处长告诉我们: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谐劳动关系、调解劳动纠纷为宗旨的《劳动法》出台了,这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的诞生,这是关系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徐处长详细介绍了新出台的《劳动法》的几个特点:

——以前的一些条例,都是对特定性质的企业进行规范,如“三资企业管理条例”、“私营企业管理条例”等。而这次的《劳动法》将对所有企业进行规范。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借口不是国有也不是集体企业,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为我是老板,我出钱你干活,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否则就炒你的“鱿鱼”。显然,《劳动法》的实施,将结束这种状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也不能、也不会让人任意践踏了。

《劳动法》施行后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不管其性质和规模,一律受《劳动法》约束,那种认为我是老板就可滥施淫威的做法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劳动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我国目前的就业环境仍不宽松,1993年城镇待业人员约有400万。一些用人单位就利用庞大的就业队伍,迫使劳动者接受一些苛刻的规定,将平等的劳动关系变成从属的关系,尤其是企业用人自主权大幅度增大以后,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在一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人稍有不慎就会被轻则棍棒相加,重则炒“鱿鱼”,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使某些老板有恃无恐,无视工人的人身权利。据权威部门提供的统计,近年来劳动争议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起的,这在外商投资企业更为突出。

针对这种状况,《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来履行自己的责任,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将受到《劳动法》的制裁。如此,包括国有企业职工在内,劳动合同成了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建立和解除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避免了以往劳动关系上的行政行为。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裁员不可避免,但《劳动法》规定了企业裁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职工违反纪律、不适应工作以及用人单位因经营状况原因可以裁员,因后两种原因裁员时,用人单位需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状况不佳裁员时,如6个月内录用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为防止企业随意辞退职工,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劳动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应予以支持、帮助。

——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并规定,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300%的加班报酬。加班,不再无限期。

——关于工资支付。劳动制度改革后,企业成为独立的分配主体,有权决定内部职工的工资水平。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人的劳动报酬,《劳动法》规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如上海、广州、深圳等已出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各地都将陆续出台。《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工资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劳动法》分别用专章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以及得到职业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这些都体现了《劳动法》向劳动者倾斜的思想。

徐还说,现实生活中,任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可以说是比较普遍的,正是针对这种现状,《劳动法》贯彻了立法向劳动者倾斜的思想,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红花虽好,还须绿叶相扶,西方国家把《劳动法》称为“第二宪法”,可见《劳动法》只是母法,在它指导的原则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配套设施,才能最终起到规范劳动行为、解决劳动争议、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徐还透露,《工资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与《劳动法》配套的法规正在加紧制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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