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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4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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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通报侵权制好

报载;辽宁省大连市总工会依照《企业法》和《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建起对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事件实行通报的制度。凡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事件一旦发生,市总工会立即派人调查核实,对认识好并能及时纠正的,不予追究,如拒不纠正,则坚决通报。凡受通报的单位,在当年企业升级、评先时不予认可。个别被通报的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严重者将被免职。笔者觉得大连市总这一做法敲在了点子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厂矿企业被推向市场。一些企业片面强调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忽视甚至削弱了职工民主管理的职能。有的单位无故不建立职代会制度或停止职代会工作;有的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的重大问题,不经职代会审议、审查或决定,反由企业少数几个领导说了算;有的甚至对职代会审查通过、审议决定的事拒不执行,对职工行使正当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进行压制、刁难或打击报复等。严重侵犯了职工民主管理权利,挫伤了职工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因此,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制约、扼制企业的侵权行为已成了各级工会组织的当务之急。

辽宁省大连市总工会,建立通报制,对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者实行“曝光”甚至免职的做法,如一阵清风,拂去了职工心中的阴影。同时,对那些无视《企业法》、《工会法》,任意践踏职工民主管理权利者敲响了警钟。愿保护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做法如阵阵清风常拂! (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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