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保障国企职工及离休人员基本生活
西安市政府出台七条措施
本报讯 西安市政府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通知就此提出七条措施,主要内容有:
——亏损、停产半停产企业发放标准工资有困难的,应发给确无其他劳动收入的职工(包括放长假职工)每月不低于80元的基本生活费。这些企业厂长(经理)的基本生活费按职工同等标准发放。
——参加养老社会保险统筹的国有企业,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暂予缓缴。在此期间,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企业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金。
——缴纳了待业保险基金、建立内部待业机制的企业,可采取待业保险金支出、低息或贴息贷款解决职工生活补助费及生产自救资金。
——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经市总工会审批,发给“特困职工证明”,此类职工干个体时,工商、税务、市政、市容管理部门给予减免税费照顾。其子女在中小学就学交学杂费有困难的,凭证明,所在学校给予减免学杂费照顾。
——对严重亏损、扭亏无望并已资不抵债、不能按期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破产,并按规定首先妥善安排好职工重新就业和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 (韩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