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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1月19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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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制——必然的选择

学习宣传贯彻《劳动法》笔谈

陈威武

同原有固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重点和难点。目前,在我省一些地方,人们对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还缺乏认识,存在一些疑虑,有必要加以分析。

“签订劳动合同会影响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这是一部分老职工的看法。由“国家主人”变为合同制工人,他们有一种失落感,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由此而产生的担心则无必要。

首先,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就工人阶级整体意义上讲的。订立劳动合同,只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方式变了,并没有改变工人阶级的地位。

其次,过去几十年,我们一直强调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但作为主人翁,到底享有什么权利、应尽什么义务,谁也不明白。签订劳动合同后,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主人翁地位不是更明白、更清楚了吗?

其三,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固然应当遵守协议,履行义务,用人单位更应当遵守协议,履行义务。发生了纠纷,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从这个意义说,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更加有利于保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吗?

当然,权利和义务总是对等的。签订劳动合同后,每个职工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这一点说,签订劳动合同后,对职工的约束比以前多了。尤其是对极少数不遵守劳动纪律、不履行劳动义务的职工,企业就可以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做,对加强劳动纪律、调动生产积极性,无疑具有积极作用,而这恰恰是工人阶级根本利益所要求的。

再说,《劳动法》对老职工也提出了照顾性措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对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还规定了不少限制性的程序和措施。这都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和照顾。因此,凡是勤恳工作、认真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老职工,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地位会受什么影响。

“签订劳动合同的作用有多大?有没有必要?”这是一部分企业经营者的疑问。要知道,《劳动法》把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手段,并不是空穴来风。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复杂局面,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有许多纠纷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完备,而不能及时解决,致使一些企业劳动关系比较紧张。对企业经营者而言;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把企业劳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使企业自身和劳动者两方面都受到法律约束和保护,从而有效地加强劳动管理,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基础,进一步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不仅如此,《劳动法》还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经程序,不是可有可无。有些经营者认为,不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便平安无事。须知,不订立劳动合同,正常的劳动纠纷不能纳入法制化轨道,矛盾就会越积越多,劳动关系越来越紧张,迟早会出大问题。所以,在签订合同问题上,既然《劳动法》已作了明文规定,就应及早动手。早抓早主动,越晚越被动。

劳动合同制正在向我们走来,谁也无法回避,也别无选择。借着《劳动法》正式实施的大好时机,正视它、搞好它,才是正确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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