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天津制定试点企业民主管理意见
股东会董事会不能取代职代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据工人日报讯 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职代会不能相互取代。这是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一项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的。
这项意见规定,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它们与职代会的性质所代表的范围和工作内容各不相同,不能相互取代。职代会要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围绕依法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支持经理贯彻落实股东会、董事会的决定,行使规定的职权。
公司制试点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可经过民主程序,以职工代表的身份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职工董事、监事要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更换。
在试点中要切实保障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的作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把工会组织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部门,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或其他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章后方可调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