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可强令职内退
最近,西安市总工会陆续接待了部分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来信来访,反映该市少数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尊重职工个人意志、强令职工内退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由于企业撤销、合并而强令部分职工内退。某企业由于撤销了工厂子弟中学高中班,厂里决定对55岁以上男教师和50岁以上女教师提前离岗退养。
二是由于企业经营方式的改变而强令部分职工内退。西安某大商场1993年在柜台全部出租的情况下,对45岁以上的干部和35岁以上的职工决定提前离岗退养(该单位已经纠正)。
三是一些企业因人员富余,决定让一部分有毒有害岗位上的职工提前退休,退休年龄一般都在40至45岁左右。这部分职工目前正处在精力充沛、技术熟练、思想稳定阶段,让他们此时退休,对企业和本人来讲,都是一个损失。
企业强令职工内退所造成的影响极为严重。职工享有正常的劳动权利,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部“1994”259号和陕西省劳动厅“1994”215号两个文件也明确规定:“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作法”、“对于本人不同意、企业已经强行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应限期纠正”。而个别企业的这种作法,一方面剥夺了职工的劳动权利,加重了职工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把企业的矛盾推向社会,增加了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同时又致使企业中部分有一定技术素质的熟练工人流失。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