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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5月25日
第3版
03

不可挪用工会经费

秦顾问: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工会财务人员,有一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现向您请教。我们厂近年来在评选计划生育先进、 “三八”红旗手、文明职工或在开展民兵训练、爱国卫生、绿化美化等活动时,总爱以“协助”为名,把手伸向工会经费。工会主席认为工会经费反正是行政拨给的,谁用都行,干啥都行,致使工会经费大量流失。请问这种作法对吗?

 铜川牛军

牛军同志:

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很有针对性,目前不少企业都存在这一现象。首先告诉你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工会法》第36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第39条又明确指出:“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由此看来,借口“协助”挪用、侵占工会经费是非法的;若听之任之,则是失职行为,应予以制止。 秦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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