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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5月27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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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实施新工时制中出现的问题

编辑同志:

最近,笔者在调查中注意到,“五天工作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在实施五天工作制中企业单位比事业单位的难度大。原因是企业情况较复杂。要实行五天工作制,不仅涉及企业班组运转体制和工时结构的调整或转换,而且涉及工种(岗位)单位工时的行业效率的测定和折算,等等。尽管有些企业采取给职工发加班工资的作法,可职工并不满意,他们希望获得休息。而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则由于休息天数增多而减少了劳动收入,不希望尽早实施“五天工作制”。如何及时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调查研究和统一行业标准,准备工作也需要时间。

二、对于实施有困难将如何界定?按照国务院规定“实施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可适当延期”。于是有些企业(特别是一些地方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三资企业)便以此为由,用种种借口拖延实施时间,有些企业现在还在实行“六天工作制”,又不付给职工相应的报酬,职工群众意见很大。如何界定“实施有困难”,如何检查督促落实,建议能尽快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三、对于在“延期实施”期间的工时及工资报酬如何计发应有明确规定。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2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那么,从1995年5月1日至1997年5月1日期间,确因实施有困难而延期施行“五天工作制”的企事业单位,对工时及工资报酬如何计发,也应有个“说法”。

四、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借故拖延实施“五天工作制”的企事业单位如何督促实施及其处罚,也应有相应的规定,以维护法规的严肃性。

西北国棉二厂周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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