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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5月27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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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法定的休息权利

远渭

最近,有不少企业职工来信来访,反映其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工时的条款,随意延长工时,无休止地组织职工加班,有的单位职工每天工作长达12小时甚至更多,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又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规定,职工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的命令,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这些法令无疑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包括职工在内的全国人民休息权利的保障,也是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作为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生产性企业单位,理应把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这种关怀落到实处。这样,既体现了企业对职工的关心,同时,又能进一步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事实上,有多数企业已经行动起来,落实上述有关法令,大受职工欢迎。

应该承认,企业在实施《劳动法》和国务院命令中,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还需要一个过程。为此,在国务院的命令中,对企业规定了一个宽限时间(到1997年)。当前,许多企业领导克服困难,理顺各种关系,力争尽早予以落实。这种积极的务实的态度,是完全正确的。然而,我们也发现有少数企业不顾国家的规定和群众的企盼,有意进行拖延,有的甚至无视上述法令,我行我素,变本加厉地反其道而行之,在客观上起着对抗的作用。无论从情从理上说,还是从法从令上说,这些都是不能允许的。

法律,对于服从者是有情的;对于违反者,则是无情的。期望广大的企业负责人能统筹企业利益和职工权益,模范地遵守有关法律,也期望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司法部门能密切关注和严格执法,对那些无视法律践踏职工休息权利的人和唯利是图的个别企业负责人进行制约和必要的斗争。对于广大职工来说,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更是自不待言了。总之,为了社会的进步,为了企业的稳定,上下左右,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为形成一个珍视和保护职工法定休息权利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请 记住,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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