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部近日发文规定
违反劳动合同要赔偿损失
据组织人事报报道 记者从国家劳动部获悉,劳动部近日制定下发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作了界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
《办法》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赔偿办法。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办法》强调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