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劳动者也要遵守《劳动法》
618所3名职工因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报道,告诉人们这样一个道理:劳动者也要遵守《劳动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的主体身份越来越鲜明。从根本上说,《劳动法》就是适应这个变化,为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自觉遵守《劳动法》,用《劳动法》来约束自己。那种认为《劳动法》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的看法是不正确的。
遵守《劳动法》,包括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一般地讲,劳动者的权利就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相反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诚然,从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出发,《劳动法》在权利与义务的设置上是向劳动者倾斜的(否则也不成其为《劳动法》)。但这不应当成为劳动者只重视享受权利而忽视承担义务的理由。其实,权利与义务永远是相辅相成的。只愿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结果就可能不仅权利享受不成,而且还会依法受到处罚。618所这3名职工跳槽“跌跤”的教训不正说明了这个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