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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12月23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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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对职工次性结算离退休金

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县办全民企业的职工,近几年来,由于企业连续亏损,厂子经济状况不佳。最近厂里提出按一定年限一次性结清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请问,国家有这方面的规定吗?

户县潘肇琪彭新川

潘肇琪、彭新川同志:

企业对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它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引起离退休人员的不满,必须予以纠正。

最近,国家劳动部以劳部发[1995]262号文件发出《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 百事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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