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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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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推出减轻企业负担新举措

企业所有负担必须接受监督制约

十七位企业工会领导人被聘为监督员

本报讯 昨日,省政府召集36个省级部门和部分企业领导人,研究减轻企业负担问题,向大家宣布了省政府年前批转的省监察厅、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纠风办联合提出的《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向17个企业的工会领导人颁发了《企业负担监督员》证书和聘书。副省长巩德顺和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李焕政在讲话中特别强调要切实抓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在全省认真推行减轻企业负担新举措,使企业今后所有负担都置于监督制约之中。

省上提出的《意见》,明确了本省境内企业应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有资产评估收费、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城市水资源费、抗震设计审查费、城市规划费、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放费、机动车辆检验费、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费、消防设施配套费、GMP认证、公路运输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职业安全卫生检测费、劳动防护检验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水资源费、绿化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文化市场管理费、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经济合同仲裁费、铁路运输货物治安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国家政策和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服务收费、各种证照工本费等29项。

《意见》规定,实行企业负担登记制度。凡向企业进行的各种收费、集资、摊派,都应由企业负担监督员按《企业负担登记簿》中的要求进行登记。企业法人代表及监督员,有权要求执收人员出示执行公务的证明,提供执收的政策依据。对拒不接受监督的,企业可拒绝交款。《企业负担登记簿》由各级监察机关和经贸委监制,由企业负担监督员负责保管。

《意见》要求,各企业要从工会负责人或职代会代表推荐的人选中聘请企业负担监督员,负责对企业的各种收费、集资、摊派等监督工作,各级行政执收人员向企业进行各种收费、集资、摊派时,必须主动出示执行公务介绍信、收费许可证、本人工作证,说明政策依据,并在《企业负担登记簿》“经手人及证件名称”栏目签字,履行完登记手续后,方可执行公务,否则,企业可以拒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意见》重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权在省以上人民政府,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立项收取。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自设收费、摊派、集资项目,向企业乱收费。今后发现这方面问题,谁决策谁负责,情节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所有乱收的费款一律收交财政。(张佰庆汪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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