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工作也要夫唱妻随吗》刊出之后
编者按:3月2日,本报劳动周刊刊发了“调动工作也要‘夫唱妇随’吗!”一文后,在读者中引起了反响。不少读者来信、打电话,发表他们的见解和意见。为推动《劳动法》贯彻执行,辩明是非,从即日起,将陆续编发部分读者的文章,以飨读者。
不该有的“株连”
读中国古代史,发现封建时代许多专制君制常因一人有罪,而牵连九族受法,史称其为“株连”。随着那些黑暗时代的过去,这种愚昧残忍的做法早已成为历史。近日读陕工报,却发现在《劳动法》实施一年有余的今日,我们有些国有企业的同志脑瓜依旧,搞起了新的“株连”,这不但违犯现有的劳动法规,也有损企业形象。
近年来因夫妻一方调走而牵连他人事件国内时有发生。辩解者多从企业维护自身发展来讲,我颇不以为然。中国改革开放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放生产力,而生产力的解放首先在于人的解放。过去包工作的计划就业方式,其弊端就包括有一种变相的“人身依附”味道。如今企业固然要留住吸引人才,但其方法不是“扣留”,而应多以机制,利益分配上着手。否则,即使留住了人,也只能使人才“人在曹营心在汉”。国企到了该认真对待这一问题的紧要关口。 西安市工行解办冯云
厂规不能违背国法
读贵报刊载的“调动工作也要夫唱妇随吗?!”一文,发现该厂给小王和小赵调动“亮红灯”的依据是厂方自订的“夫妻双方同在企业的,要走一起走”的规定。这一“土”法明显与《劳动法》相抵触,但由于“现官不如现管”,外人难奈其何。
观诸社会,以“土法”治国法的何止此例。不少单位在法制化的口实下,制订了不少“家法”、“厂法”。这些“土法”往往不是以国法为依据,而恰恰与国法相抵触,甚至违背乃至违抗。其结果不仅侵害了职工利益,也损坏了国法的严肃性,为长官意志排斥异己胡作非为者找到了口实。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深入,强化法制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中国是个统一的国家,就不能容忍违背国法的行为存在。有关部门能否将规范基层制度建设纳入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好好清除一下借“法治”之名而行的“非
法”之实呢?!西安市案板街晓峰
国法大于感情
在当前各个工厂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中,确实存在“夫妻双方同在企业的,要走一起走”的规定。由于实施这一规定的企业不为少数,故这一规定的正确与否?不能不说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从维护工厂利益出发,为留住人才,制定此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但规定及政策不能感情化,尤其是具有法律严肃性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更是如此。作为工厂的各项政策规定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悖。如果说夫妻间感情比较好,并在不顾工厂利益的情况下,当夫妻一方提出离开企业,工厂要求夫妻另一方一起走,似乎从感情上讲能说的过去,这称为“夫妻间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与荣俱荣,与损俱损。”但从法律角度讲是说不过去的。因为夫妻双方必竟是两个平等独立的劳动者,具有各自平等独立的人格尊严及劳动的权力,不能因一纸婚约使这种平等的关系变成了“夫唱妇随”的隶属关系,否则就违反了《婚姻法》的宗旨。
我认为“夫妻双方同在企业的,要走一起走”的规定是不正确的。这一规定或多或少带有封建意识的烙印,是封建社会的思维方式在当今社会的政策表现,与我们建立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向是相违背的,所以应从法律角度给予坚决纠正。
西安惠安化工厂四分厂李海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