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公道自有公断
——汉中地区首起追索退休养老金案始末
王天德/文
汉中地区首起追索退休养老基金案,日前在佛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申诉人吴佩成与县食品公司达成协议。
吴佩成现年47岁,从1978年起在县食品公司当临时工,1992年正式招工。转正定级时,吴到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开具缴纳养老基金证明,发现没有自己名字,被诉人不仅没有缴纳由单位应缴部分,而且连个人缴纳的1260元退休养老基金也没有向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吴遂于1996年元月31日提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诉称被诉方一拖再拖,应如数补缴17年退休养老基金。县食品公司辩称,申诉属实,但这是前任经理工作失误造成的,只能从1992年招工计算工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后认为,县食品公司未给吴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违反《劳动法》,应如数补缴招工后的退休养老基金;同时,还应依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41号发布),缴纳1989年10月至招工前当临时工期间的退休养老基金。
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吴佩成与县食品公司达成协议:县食品公司在1996年2月15日前向县养老保险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吴佩成1989年10月至1995年12月的退休养老基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仲裁费200元,申诉人承担80元,被诉方承担120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6)劳仲裁字第1号调解书已送达,产生法律效力。此间有关方面人士认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不仅仅涉及职工个人合法权益,而且还涉及养老基金统筹机构,本案应把县退休养老基金委员会列为第三人,依法裁决县食品公司承担拖欠退休养老基金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