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
包泽/文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个工作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制度。即工作日时数根据工作需要来确定,可以不受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的限制。其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时间,不算加班加点。
根据《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此,劳动部颁发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范围、要求和程序。依据该《审批办法》,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御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同时,该《审批办法》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单相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依据该《审批办法》的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要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