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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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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依法收贷企业“妙计”难逃

大荔县五交化公司商厦折值抵贷

本报讯 日前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大荔县五交化公司所属的东府商厦折值93.9万元归原告工商银行大荔县支行所有,抵偿原告贷款本息。此案倍受社会关注。

大荔县五交化公司,于1992年8月26日申请从工商银行大荔支行房地产信贷款50万元,用于投资兴建“东府商厦”商业大楼。大荔工行房信部审查同意后与县五交化公司同意用新建成的商业大楼作为贷款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契约,并取得了公证。时至1995年1月,县五交化公司未能如约偿还贷款本息。为此县工行多次同县五交化公司交涉,五交化公司无力偿还。县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将县五交化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将所抵押的商业大楼折值还贷,法院即予受理。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五交化公司部分人员又组织成立了大荔县商业家电公司,以书面形式同县五交化公司签丁了买卖商业大楼协议,协议将商业大楼由县五交化公司以帐面价值73.4万元卖给县商业家电公司,家电公司从1996年起每年给五交化公司交房款5万元,15年内付清。从而家电公司取得了商业大楼的产权和使用权。

县人民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认为在法院审理本案期间,被告未征得抵押人同意,将抵押物商业大楼卖给第三人县家电公司,显然无效,买卖协议应予解除。即判决:县五交化公司抵押贷款所建的商业大楼经评估折值93.9万元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2万元由被告全部承担。(魏行)?

编后:目前,国家宏观经济已进入重要转轨时期,新旧体制碰撞,银企步入“怪圈”,贷款企业成了银行的“爷爷”。一些企业借转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蚕食”银行信贷资产,造成银行亏损加剧。大荔工行走依法收贷之路,尽量减少资产风险,其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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