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什么是伪劣商品?
根据国办发(1989)32号文件的规定,以下14种为伪劣商品:
1、失效变质的;
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
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
5、掺杂使杂、以假充真或以旧当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7、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8、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
9、限期使用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10、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能、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12、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13、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14、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摘自《天津商报》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