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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6年08月08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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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包工负责人应如何支付雇工的工伤费用?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农村青年,今年初经熟人介绍到一个私人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在施工中不幸将右腿致伤,需要住院治疗,可是包工负责人以种种理由推托责任,不愿承担医疗费用。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无一些具体规定。

西安李祥文

李祥文同志:

根据国家劳动部1995年1月14日给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1号)规定:“……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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