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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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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开始启动

新制度的运行,旨在缓解企业职工就医难和大病患者看病难问题,并有效遏制“人情处方”、“大方方”,减轻各级财政和企业负担,起到“减震器”“安全阀”作用

本报讯 经过8个多月紧张而有序的调查摸底、多次测算和反复论证,自4月1日起,咸阳市28.8万名职工将陆续按照新出台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就医。

咸阳市的这一新的医疗改革方案,坚持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同步改革,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比例,实行分级分别管理的原则,体现了互济性、普遍性、公平性和强制性的特征,具有6个突出特点:建立稳定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明确提出医疗保险是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个人缴纳医疗费;建立个人帐户;执行属地原则;避免产生“穷帮穷”,允许各县区(市)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合理确定,不搞全市统一的筹资比例。医改的主要内容是:筹集医疗保险基金,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制度,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由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市前3年职工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占本市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和各县区(市)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秦都、渭城、杨陵三区范围的所有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提取,乾县、礼泉、武功、兴平、三原、泾阳六县按7%提取,长武、彬县永寿、旬邑、淳化五县按6%提取。行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单位预算内资金开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企业在职职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险费中开支。职工个人缴费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对滞缴医疗保险基金的单位,按日罚缴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用人单位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个人年工资总额x用人单位缴费率×划分比例),以职工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划人个人帐户,专用于支付本人的医疗费用,其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划分比例依据职工工龄依次规定为:35岁以下按40%,36~50岁之间的按50%,51岁以上和退休人员按60%。职工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先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再由职工自付。超过本人年工资额的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本人年工资额5%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个人负担9%;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含25000元)部分,个人负担3%。退休人员负担比例按上述规定的一半执行。25000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个人负担30%,参保单位负担50%,医疗保险机构负担20%。 (李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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