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为“有诺必践”叫好
李振国
据《中国青年报》二月三日报道:哈尔滨市药材总公司下属香坊药店,因营业员报错了“双黄连”的价格,而多收顾客顾景文零点三元人民币,三天后,该店经理按其“三项承诺”(如出售一粒假药,赔偿两万元;发现一次违价赔偿两万元,发生一次争吵,主动登报道歉)的要求,当众给顾客顾景文赔偿两万元人民币,并向其公开道歉。
读罢这则报道,不由得让人击节叫好。承诺制这种使服务内容细化、服务标准量化、奖罚措施硬化的服务经营机制,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对社会服务一系列环节作出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规范,本质上讲的就是一个“诚”字,重的是一个“信”字。一个“制”字,体现了它高于道德的硬约束性,承诺制一旦一唱出,就具有了一定的准法律效力,就必须百分之百的履行诺言。孔子说:“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那么大到一个行业、一个部门、一个企业,如果言而无信,则必然会失去群众、失去民心、失去顾客,轻则离心离德,群众不支持,企业效益下滑,重则会使政令不畅,一方不稳,企业倒闭。实践反复证明:“有信必诺”,“有诺必践”,方能树起自己的“金字”招牌,赢得群众的信任,塑造,良好的新形象。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部门和行业把承诺制当成了赶时髦。有的并没有真下决心改进工作质量,而是把职业道德范畴内的应尽职责披“承诺”的美丽外衣,胡弄群众;有的承诺项目、内容、标准没有细化、量化,违诺责任和奖惩规定不明确,难以监督和检查,有的缺乏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条件不具备,力所不能及的情况下,又没有经过认真的调查和科学论证,匆忙上阵,说大话,放空炮,“口惠而实不至”,搞花架子,结果失信于民,造成了不良影响。
承诺制的确是个好东西。承诺制的话很好说,也容易把它写到纸上,挂在墙上,登在报上,但失诺之后,要真正兑现承诺则需要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感。眼下承诺的行业和部门大都是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或者是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较突出的领域,因此,势必会出现失诺的问题,有了问题并不可怕,关键看我们如何对待。要知道,群众看的并不是我们承诺了多少,而看的是我们到底兑现了多少,是不是说到做到。虽然香坊药店一次就赔付了顾客2万元,表面上看亏了血本,但从长远和实质上讲它是“义利双丰收”。要知道,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顾客不仅购买商品,而且购买服务,谁对顾客真诚,谁就会赢得顾客,在竞争中取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