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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4月26日
劳动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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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违纪,企业是否可以给予其开除处分?

百事通先生:

我厂是一家省属国有企业,我厂有一名职工曾因违纪问题被处以留用察看两年处分,可该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不思悔改,又发生偷盗厂内物资问题。对此,厂里进行了反复研究,准备给予其开除处分。不知这样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请予答复为盼。宝鸡谷万涛

谷万涛同志:

留用察看是企业对违纪职工作出的一种行政处分,察看期限为1至2年。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这一规定,1994年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犯有错误,企业应待其察看期满以后,再对其作出处理。但是,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给予开除、除名和辞退处理规定的,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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